保育员(2009年修订)—国家职业技能标准 劳动出版社 155045.435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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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书名: | 保育员(2009年修订)—国家职业技能标准 |
| 从书名: | |
| 书号: | C11-435 |
| ISBN: | (咨询特价)5 |
| 作者: |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制定 |
| 开本: | D32K |
| 装订: | 平 |
| 字数: | 13 千字 |
| 定价: | (咨询特价) |
| 出版社: |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 |
| 出版日期: | (咨询特价)-24 |
| 最后印刷时间: | (咨询特价)-24 |
| 新华书店征订号: | |
| 产品类型: | 教材 |
| 中图法分类: | 职业技能鉴定辅导教材 |
| 产品分类: | 主分类1:非学历教材-职业培训文件类 主分类2:职业标准 主分类3:商业服务业人员-社会服务和居民生活服务-保育家庭服务 辅助分类4:通用类 |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》的有关规定,为了进一步完善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体系,为职业教育、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提供科学、规范的依据,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组织有关专家,制定了《保育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(2009年修订)》(以下简称《标准》)。
一、本《标准》以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》为依据,以客观反映现阶段本职业的水平和对从业人员的要求为目标,在充分考虑经济发展、科技进步和产业结构变化对本职业影响的基础上,对职业的活动范围、工作内容、技能要求和知识水平都作了明确规定。
二、本《标准》的制定遵循了有关技术规程的要求,既保证了《标准》体例的规范化,又体现了以职业活动为导向、以职业能力为核心的特点,同时也输具有根据科技发展进行调整的灵活性和实用性,符合培训、鉴定和就业工作的需要。
三、本《标准》依据有关规定将本职业分为三个等级,包括职业概况、基本要求、工作要求和比重表四个方面的内容。
四、本《标准》是在各有关专家和实际工作者的共同努力下完成的。参加编写的主要人员有:张小永、王普华、曹枫林、厉萍、孙戈力、高鲁民、丁文花。本《标准》在制定过程中,得到山东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、天津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、河南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、江苏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、湖南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等有关单位,以及李萍、徐伟、张辉、高秀洁、刘杰、敬晓青、王普华等同志的大力支持,在此一并致谢。
五、本《标准》业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批准,自2009年5月25日起施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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